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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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


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电子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支柱产业,对于促进社会就业、拉动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维护国家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电子信息产业稳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制定本规划,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规划》的主要内容是:

  一、电子信息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产业规模、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得到大幅提升。2001—2007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28%,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约6.3万亿元,工业增加值约1.5万亿元,占GDP比重约5%,对当年GDP增长的贡献超过0.8个百分点,出口额达5218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36.5%。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基地,在通信、高性能计算机、数字电视等领域也取得一系列重大技术突破。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电子信息产品出口增速不断下滑,销售收入增速大幅下降,重点领域和骨干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利用外资额明显减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同时,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深层次问题仍很突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电子信息产业持续稳定发展,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主线,坚持改革开放,强化自主创新,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以优化环境巩固规模优势,以重大工程带动技术突破,以新的应用推动产业发展。稳定出口,拓展内需,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保持电子信息产业平稳较快增长;集聚资源,重点突破,提高关键技术和核心产业的自主发展能力;以用促业、融合发展,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在发展中保稳定,在稳定中谋转型,加快调整电子信息产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和区域结构,实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与谋划长远相结合。针对当前外部市场需求急剧下降、全球电子信息产业深度调整的形势,采取积极措施,保持产业的稳定增长。同时,着眼长远发展,集中优势资源,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模式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完善体制机制,改善投融资环境,培育骨干企业,扶持中小创新型企业,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国家加大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增强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软件等核心产业的自主发展能力。

  坚持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相结合。加快自主创新步伐,以系统应用为牵引,加速技术自主开发。同时,继续加大力度吸引国际电子信息制造业和服务业向我国转移,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拓展企业海外发展空间,提高电子信息产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三)规划目标。

  促增长、保稳定取得显著成效。未来三年,电子信息产业销售收入保持稳定增长,产业发展对GDP增长的贡献不低于0.7个百分点,三年新增就业岗位超过150万个,其中新增吸纳大学生就业近100万人。保持外贸出口稳定。新型电子信息产品和相关服务培育成为消费热点,信息技术应用有效带动传统产业改造,信息化与工业化进一步融合。

  调结构、谋转型取得明显进展。骨干企业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自主品牌市场影响力大幅提高。软件和信息服务收入在电子信息产业中的比重从12%提高到15%。稳步推进电子信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延长产业链,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特色鲜明的产业聚集区。产业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核心技术有所突破,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广播电视等领域的应用创新带动形成一批新的增长点,产业发展模式转型取得明显进展。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今后三年,电子信息产业要围绕九个重点领域,完成确保骨干产业稳定增长、战略性核心产业实现突破、通过新应用带动新增长三大任务。

  (一)确保计算机、电子元器件、视听产品等骨干产业稳定增长。

  完善产业体系,保持出口稳定,拓展城乡市场,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发挥产业集聚优势,实现计算机、电子元器件、视听产品等骨干产业平稳发展。

  增强计算机产业竞争力。加快提高产品研发和工业设计能力,积极发展笔记本电脑、高端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工业控制计算机等重点产品,构建以设计为核心、以制造为基础,关键部件配套能力较强的计算机产业体系。大力开拓个人计算机消费市场,积极拓展行业应用市场,推广基于自主设计CPU的低成本计算机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打印机、税控收款机等产品。支持骨干企业“走出去”,进一步开拓全球特别是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

  加快电子元器件产品升级。充分发挥整机需求的导向作用,围绕国内整机配套调整元器件产品结构,提高片式元器件、新型电力电子器件、高频频率器件、半导体照明、混合集成电路、新型锂离子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和新型印刷电路板等产品的研发生产能力,初步形成完整配套、相互支撑的电子元器件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无污染、环保型基础元器件和关键材料,提高产品性能和可靠性,提高电子元器件和基础材料的回收利用水平,降低物流和管理成本,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保持国际市场份额。

  推进视听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持彩电企业与芯片设计、显示模组企业的纵向整合,促进整机企业的强强联合,加大创新投入,提高国际竞争力。加快4C(计算机、通信、消费电子、内容)融合,促进数字家庭产品和新型消费电子产品大发展。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模拟电视向数字电视过渡,推动全国有线、地面、卫星互为补充的数字化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丰富数字节目资源,推动高清节目播出,促进数字电视普及,带动数字演播室设备、发射设备、卫星接收设备的升级换代,加快电影数字化进程,实现视听产业链的整体升级。

  (二)突破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软件等核心产业的关键技术。

  抓住全球产业竞争格局加快调整的机遇,立足自主创新,强化国际合作,统筹资源、环保、市场、技术、人才等各种要素,合理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实现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软件等核心产业关键技术的突破。

  完善集成电路产业体系。支持骨干制造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加大创新投入,推进工艺升级。继续引导和支持国际芯片制造企业加大在我国投资力度,增设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完善集成电路设计支撑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集聚。引导芯片设计企业与整机制造企业加强合作,依靠整机升级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支持设计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支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与科技重大专项攻关相结合,推动高端通用芯片的设计开发和产业化,实现部分专用设备的产业化应用,形成较为先进完整的集成电路产业链。

  突破新型显示产业发展瓶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以面板生产为重点,完善新型显示产业体系。国家安排引导资金和企业资本市场筹资相结合,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成熟技术的产业化与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发并举,逐步掌握显示产业发展主动权。充分利用全球产业资源,重点加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努力在新型显示面板生产、整机模组一体化设计、玻璃基板制造等领域实现关键技术突破。

  提高软件产业自主发展能力。依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着力提高国产基础软件的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中文处理软件(含少数民族语言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工业软件等重要应用软件和嵌入式软件技术、产品研发,实现关键领域重要软件的自主可控,促进基础软件与CPU的互动发展。加强国产软件和行业解决方案的推广应用,推动软件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融合发展。鼓励大型骨干企业整合优势资源,增强企业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引导中小软件企业向产业基地集聚和联合发展,提高软件行业国际合作水平。

  (三)在通信设备、信息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等领域培育新的增长点。

  加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动业务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强化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领域的运用,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新应用带动新增长。

  加速通信设备制造业大发展。以新一代网络建设为契机,加强设备制造企业与电信运营商的互动,推进产品和服务的融合创新,以规模应用促进通信设备制造业发展。加快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下一代互联网和宽带光纤接入网建设,开发适应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特点和移动互联网需求的新业务、新应用,带动系统和终端产品的升级换代。支持IPTV(网络电视)、手机电视等新兴服务业发展。建立内容、终端、传输、运营企业相互促进、共赢发展的新体系。

  加快培育信息服务新模式新业态。把握软件服务化趋势,促进信息服务业务和模式创新,综合利用公共信息资源,进一步开发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信息服务业务。积极承接全球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引导公共服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外包数据处理、信息技术运行维护等非核心业务,建立基于信息技术和网络的服务外包体系。提高信息服务业支撑服务能力,初步形成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满足产业国际化发展要求的公共服务体系。

  加强信息技术融合应用。以研发设计、流程控制、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关键环节为突破口,推进信息技术与传统工业结合,提高工业自动化、智能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加速行业解决方案的开发和推广,组织开展行业应用试点示范工程,支持RFID(电子标签)、汽车电子、机床电子、医疗电子、工业控制及检测等产品和系统的开发和标准制定。支持信息技术企业与传统工业企业开展多层次的合作,进一步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结合国家改善民生相关工程的实施,加强信息技术在教育、医疗、社保、交通等领域应用。提高信息技术服务“三农”水平,加速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发展壮大涉农电子产品和信息服务产业。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扩大内需措施。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以及家电下乡、其他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进一步拓展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空间,引导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下一代互联网、数字广播电视网络、宽带光纤接入网络和数字化影院建设,拉动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完善普遍服务机制,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村电信和广播电视覆盖,加速实现“村村通”。支持国内光伏发电市场发展和LED(发光二极管)节能照明产品推广。建立国家资金支持的重大工程配套保障协调机制,带动电子信息产品以及相关服务发展,引导国内企业互相配套。

  (二)加大国家投入。

  国家新增投资向电子信息产业倾斜,加大引导资金投入,实施集成电路升级、新型显示和彩电工业转型、TD-SCDMA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新跨越、数字电视电影推广、计算机提升和下一代互联网应用、软件及信息服务培育等六项重大工程,支持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鼓励地方对专项支持的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源投向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加大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投入。

  (三)加强政策扶持。

  继续实施《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明确的政策,抓紧研究进一步支持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并适当延长液晶等新型显示器件优惠政策。落实数字电视产业政策,推进“三网融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认定目录和标准。研究出台光伏发电和半导体照明推广应用的鼓励政策。

  (四)完善投融资环境。

  落实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大对电子信息产业的信贷支持。引导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有效发挥信用担保体系功能,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电子信息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服务。依托产业基地、企业孵化器等产业集聚区,扩大电子信息中小企业集合发债试点。对符合条件的电子信息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的外汇资金需求,通过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方式给予支持。积极发展风险创业投资,大力支持海外归国人才在国内创业发展。落实优惠条件,降低商检和物流费用,支持国外企业稳定在我国的生产规模,扩大投资。加强产业基地公共基础设施和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优化产业集聚区发展环境。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和功能优势,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促进电子信息产品研发、维修、配送及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展。

  (五)支持优势企业并购重组。

  在集成电路、软件、通信、新型显示器件等重点领域,鼓励优势企业整合国内资源,支持企业“走出去”兼并或参股信息技术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鼓励金融机构对电子信息企业重组给予支持。

  (六)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继续保持并适当加大部分电子信息产品出口退税力度,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电子信息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强化出口信贷对中小电子信息企业的支持。落实科技兴贸规划。采取综合措施为企业拓展新兴市场创造条件,支持企业“走出去”设立研发、生产基地,建立境外营销网络。拓展与国外政府、企业间的合作,大力推动TD-SCDMA等标准技术在海外市场的拓展和商用。落实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动软件外包企业加快发展。

  (七)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加快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加强移动通信、笔记本电脑、软件、新型显示器件等领域创新能力建设,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电子元器件、系统整机、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组成各种形式的产业联盟,促进联合协同创新。大力推进TD-SCDMA、地面数字电视、手机电视、数字音视频编解码、中文办公文档格式、WAPI(无线局域网安全标准)、数字设备信息资源共享等标准产业化进程,加强RFID、数字版权管理、数字家庭产品等关键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工作,加快制定工业软件、信息安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和规范。加强对电子信息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集成电路升级等六项重大工程所需高端人才引进列入国家引进高层次海外人才的相关计划,提高国内研发水平。

  五、规划实施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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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113号】

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收益、谁负责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按规定要求足额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从所监督管理的煤矿企业收取。


第三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煤矿矿长对本煤矿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属煤矿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县(市、区)政府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所属的执法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的执法检查,跟踪监督煤矿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产煤乡镇(办事处)应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检查管理工作。
市煤炭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重点、紧急安全生产检查或治理整顿工作。


第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制定事故抢险救灾应急预案,逐步建立起统一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和抢险救援队伍,组织好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应组织煤矿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起安全生产的长效自我管理机制。


第八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监督煤矿企业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或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比例配备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加强煤矿生产秩序的监督管理,并将下列事项列入重点监督管理的内容:
(一)监督煤矿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取得的条件是否持续符合。发现与原许可内容和条件不符的,应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或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证照。
(二)监督煤矿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督促煤矿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和竣工验收,保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三)监督煤矿生产。煤矿生产计划、开采矿图等由煤矿负责人签字后,定期报煤炭管理部门备案检查;监督煤矿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确保不越界开采,不超能力、超定额、超强度生产。


第十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对下列煤矿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加强监督:
(一)煤矿安全强制性投入制度。监督煤矿企业按规定标准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保障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生产安全费用不足时,监督煤矿企业按安全生产的需要进行投入,以保障生产安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监督所属煤矿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煤炭管理部门应对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使用方向、投入数额进行检查,可核对其银行账户。
(二)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煤炭管理部门应制定煤矿职工培训工作规划和目标要求,监督煤矿企业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建立职工培训考核档案。职工培训考核情况应记入职工安全手册,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下井作业。
(三)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监督煤矿企业建立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带班下井登记档案,带班登记表由带班人、生产班(组)长、当班职工代表签字,定期报煤炭管理部门备案。连续一个月未带班下井的企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应向煤炭管理部门说明情况。
煤炭管理部门应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方式,检查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并将其作为矿长任职资格动态评价和定期考核的内容之一。
(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煤炭管理部门应督促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矿井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矿井装备水平和抗灾救灾能力。
煤矿生产使用的设备、器材和安全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泰政发〔2005〕74号《泰安市煤矿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灾害预防、事故救护制度。监督煤矿企业编制灾害预防处理预案和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应急预案,并报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建立煤矿矿长履行安全职责动态评价考核制度。对煤矿矿长任职资格进行定期评价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查的重要条件。评价考核情况由煤炭管理部门报送发证机关和任免机关,对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煤炭管理部门可建议吊销其矿长任职资格。
选拔任用煤矿矿长,应事先征求同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意见。凡评价考核不合格的矿长,当年不得评先树优。
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实行煤矿矿长安全效益工资制度。在确定煤矿矿长工资时,应按一定比例确定煤矿安全效益工资,经考核达到年度安全生产要求的,方可兑现安全效益工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办事处)分别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实行煤矿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制度。煤炭管理部门应公开举报电话、网站、电子信箱等,方便群众对煤矿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事故隐患和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举报。
煤矿企业应将安全生产制度、保障措施、安全生产条件等内容在矿区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职工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制定监督管理工作计划,确定监督管理重点,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执法检查,并将每次检查的对象、时间、内容、查出的问题等情况记录在案。对查出的安全问题形成书面意见,指导煤矿进行整改;对煤矿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可派驻执法人员驻矿监督整改。


第十五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对县级煤炭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工作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的,可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煤炭管理部门在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上下级之间、有关部门之间、与省鲁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应加强联系,相互衔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力。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各项规定执行不力,或拒不落实煤炭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决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市煤炭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更为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县(市、区)政府应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
铜政〔2001〕22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铜陵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业经6月2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5年发布的《铜陵市人民政府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二○○一年七月六日




铜陵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皖政[2000]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或文秘部门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机关办公室或文秘部门应配备专(兼)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七条 公文种类及其适用范围,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八条 公文形式由各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确定。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发文机关标识为“铜陵市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铜政”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和重要工作,发布重要决定,批转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文件,向省政府报告、请示工作和呈报意见,以及其他必须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发文机关标识为“铜陵市人民政府”、代字为“铜政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或有关单位通知重要事项,批复请示事项,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与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兄弟地市商洽问题等。

(三)“铜陵市人民政府令”。主要适用于发布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发文机关标识为“铜陵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字为“铜政人”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办理市人民政府任免干部事项。

(五)发文机关标识为“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代字为“铜政办”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市人民政府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一些部门和单位的文件,通知有关重要事项,以及市政府办公室的重要工作行文等。

(六)发文机关标识为“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字为“办”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并以办公室名义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某项工作作出通知,答复内容一般的具体事项以及办公室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联系工作等。

(七)发文机关标识为“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字为“铜政办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发布经市政府同意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办理办公室内部事务等。

(八)发文机关标识为“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字为“铜政办案”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对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办理建议、提案的通知、通报等。

(九)发文机关标识为“铜陵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铜陵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的公文,主要用于记载、传达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主要精神和决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公文体式,一般由眉首、正文、版记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公文眉首形式主要有:

(一)置于公文首页红色横线(宽度同版心,即156mm)以上的各要素称眉首。包括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等内容。

1、密级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于发文机关标识右上角。并加“★”标识和保密期限,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份号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左上角。

2、紧急公文应在发文机关标识的右上角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如需同时标识密级与紧急程度,应将密级标识在紧急程度之上。

3、发文机关标识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用大号字居中套红印在公文首页上端。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也可用几个机关名称作发文机关标识,但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4、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一般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上方居中。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机关代字应保持稳定,不宜经常变动。年份应标全称并加六角括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5、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行文要同时注明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姓名。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标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以上右侧位置,同时,发文字号移至左侧。

(二)眉首印有铜陵市人民政府或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称的公文,编号放在横线之右下角、标题之上,如系密件和急件,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右上角。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会议纪要眉首,印有纪要名称,编号放在纪要名称之下中间,横线之上。

第十一条 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一般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有发文机关标识的,也可不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二)主送机关应标明具体,标列在标题之下,正文的开头。

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发通用性公文,主送机关可用统一的特称,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或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转发上级或批转下级公文,如原标题文字过长,可重新根据内容概括标题。

(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五)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几个机关联合发文,以最后一个机关领导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可以通过的日期为准,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用小于标题字号的另一种字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加上圆括号。

(六)公文除会议纪要、电报外,一律加盖印章。

(七)公文如有附注,如“此件不得登报”、“此件发至乡镇”等,应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并加圆括号。如属请示件,应在该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当正文排版后占满全页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第十二条 版记。主要包括主题词、抄送栏、印发机关栏、印发日期、份数等项;函件只包括主题词、抄送栏项,不注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一)主题词。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一份公文的主题词,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词目。主题词顶格标注在公文末页、抄送栏的上方,“主题词”3字用3号黑体字,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主题词参照使用《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文主题词表》。

(二)抄送栏。设在公文末页下端、印制版记之上,上行文一般不要抄送同级机关和下级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制发通用性公文,抄送机关一般为“市委各部门(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检察院、铜陵军分区,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非通用性公文,视公文需要,只抄送有关的部门或单位。

(三)印制版记栏。印制版记列于抄送栏之下,左侧注明印发(翻印)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右侧注明印发(翻印)日期,右下角注明印发份数。

第十三条 公文用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公文缮印用字应规范化。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文件,标题用2号宋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布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除本细则已作规定外,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七条 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均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八条 凡属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需要商请同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应以函的形式直接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第十九条 各部门需商请同级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具体问题(如追加经费、机构编制、建设立项、征用土地、出国出境等),应当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主管部门认为需政府决定的,由其向政府请示。

凡县区、市政府各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需请示市政府,凡本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对发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抗洪抢险等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送越过的机关。无特殊情况的越级请示,收文机关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报告”等;如属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本级政府裁决,不得各自擅自向下行文。否则本级政府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交各部门承办的公文,一般由承办部门答复来文单位,并同时抄报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属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一式5份。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研究,根据会议要求报送。

第二十五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对“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公文,收文机关可按报告处理,不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应贯彻党政职责分工的原则,若公文内容涉及党的工作,军队机关工作,应与党的组织、军队机关联合行文。各部门、各单位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分别报市委或市政府,不要使用“市委、市政府”两个主送机关。主报市政府,需市委知悉的,主送机关可写“市政府并市委”或注明抄报市委;主报市委,需市政府知悉的,亦按此形式处理。若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的,市政府只作“报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为减少重复行文,凡上级公文已有明确规定本级无需再作具体要求的,可将原文翻印下发,不另行文;凡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简单问题,应当不行文。

市政府原则上不转发省政府部门的文件,不批转市政府部门的会议文件,包括工作报告、领导同志讲话和会议纪要等。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草拟。草拟公文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公文文稿由业务主管部门代拟,也可由机关的办公室撰拟。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二条 审核。公文文稿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机关的办公室或文秘部门进行审核。

以市政府及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文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正副秘书长审核后,再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

代市政府草拟的公文文稿,需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核稿签字后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无特殊情况,不直接送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三十三条 签发。公文由本机关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非特殊情况,机关负责人一般不接收和签发未经办公室或文秘部门审核的文稿。

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属全市性的重大问题或重大决策的文稿,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使用“令”文种的文稿,必须由市长签发。向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工作报告,应提交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传达市政府的指示、决定和意见,需注明“经市政府同意”或“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并根据重要程度,分别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其它视内容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会议纪要,尽量少发,确需行文的,在与有关方面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市长或分管市长、秘书长签发。

第三十四条 复核。经负责人签发后的文稿,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复核。

第三十五条 登记。经复核后的文稿,文秘部门应及时登记、编号、标引主题词,按照发送范围确定印制数量。

第三十六条 缮印。经办公室或文秘部门登记后的文稿,应送机关文印室或符合要求的印刷厂缮印。缮印要讲求时效、保质保量。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电,凡属主办部门承办的业务性文件的缮印,校对和印刷经费,由主办部门或单位负责,文稿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三十七条 用印。用印前,要检查签发人与使用的印章权限是否相符;发文机关标识与印章名称是否一致。用印要求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

第三十八条 分发。缮印好的公文,由机关办公室或文秘部门统一分发。密级公文按保密规定装封发,紧急公文随到随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九条 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全部办理过程。主要程序有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第四十条 签收。公文一律由机关办公室或文秘部门签收,按程序办理。机关负责人一般不受理未经文秘部门签收的公文。

第四十一条 登记。公文签收后,由机关办公室或文秘部门逐件拆封检查,分类登记。登记中要将办件、阅件和简报等分开,避免该办的文件漏办。

机关负责人外出开会带回的公文,应及时交机关办公室或文秘部门补办登记、办理或存档。

第四十二条 审核。收到下级机关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机关办公室或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四十三条 拟办。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机关办公室或文秘部门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对属于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来文,应当按照职权范围,直接转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的来文,经领导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拟办意见力求准确、恰当。对紧急、重要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对需几个部门承办的公文,需明确牵头主办单位。

第四十四条 批办。对需请负责人批办的公文,机关办公室或文秘部门要及时送分管负责人批办。批办过的公文,由机关办公室或文秘部门登记后,转有关业务科室或部门办理。

凡经市政府办公室呈送市政府领导批办的文件,阅后应作出明确批示。

凡报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只需分管市长批示或答复而不发文的,由分管副市长签批后,将签批件或复印件退报文机关。

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批给主管部门办理或请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几个部门办的公文,批给主管部门合同有关部门办理;无主办部门的重要公文,由分管秘书长提出意见,送分管副市长审批。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市长批请市长审定。市长或副市长认为需集体研究的问题,批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四十五条 承办。有关部门接到交办的公文,应当逐件登记,注明负责人批示内容、公文运转过程和处理结果,并抓紧办理。

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并同时以电话或抄告单形式答复来文单位。市政府领导未作明确批示的转办件,承办部门可按拟办意见办理并及时反馈。

政府各部门应实行办文限时制,提高办文效率。市政府机关一般公文在10日内答复,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力争在2个工作周内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适应本部门办理的,应在2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催办。要建立健全公文催办制度。由机关办公室或文秘部门呈负责人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或者由机关办公室或文秘部门直接交办的公文,机关办公室或文秘部门应负责催办。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及负责人批示的公文重点催办,其他公文每半个月普催一次。催办过程要及时记录,并根据催办记录,定期通报公文办理情况。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工作中形成、办理完毕并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材料、领导批示等,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行政机关公文办理结束后,应将2份公文正本连同领导人签批的底稿、公文形成过程中附件整理(立卷);一般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的公文案卷集中向机关档案室移交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组卷,并保证公文材料齐全、完整正确反映公文的形成过程和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五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主管部门移交。

第五十二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不可使用铅笔或圆珠笔,所用墨水应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三条 公文由办公室或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五十四条 办公室或文秘部门应当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制度。

第五十五条 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六条 经发文机关批准,在报刊、政报上发布的公文具有正式公文的同等效力。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五十七条 遇紧急、特殊事项,经领导批准,可以采用传真方式发送公文,传真件经收文机关复印后按正式公文办理和保存。利用传真机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传真机传输。

第五十八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条 机关办公室或文秘部门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机关上年度形成和接收的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进行清理、集中,经鉴别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到指定场所予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六十一条 其他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本机关公文案卷,必须持有介绍信。查阅密级公文案卷 并摘抄部分内容的,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成卷公文不得外借。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全市各行政机关,同时适应于市内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