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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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规则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规则

长中法[2005]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切实加强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落实办案责任,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规则》、《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包括两级法院审结、执结的各类立案案件、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违法确认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执行案件(包括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罚金、没收财产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

第三条 案件质量评查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尊重司法规律以及科学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评查、申辩复查、定期通报、逐案建档、明确奖惩等制度。

第二章 评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两级法院应成立司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案件质量评查的决策、组织、领导、协调工作。

第六条 考评领导小组下设案件质量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负责本院案件质量评查的日常事务。中院考评办负责对各基层法院案件质量进行抽查、指导。

第七条 中院根据省院《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条件,从本院及各基层法院选聘案件质量评查员(以下简称评查员)。中院将各业务庭负责业务指导的负责人或审判长聘任为评查员;聘任基层法院的评查员,由中院评查办根据需要与基层法院共同确定,政治部审查报党组研究决定后发文。

第八条 评查员应当认真学习,熟悉规则,廉洁公正,恪尽职守。

第九条 评查员应当自觉遵守省法院《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评查纪律,评查员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评查错误或违反评查纪律的,考评办应建议考评领导小组取消该评查员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院应定期对全市的评查员进行培训,各单位应对评查员履行职务给予支持和配合,评查员履行职务所需时间和经费应予保障。

第三章 评查程序及方法

第十条 中院对本院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四查制,即案件承办人每办结一案进行自查,审判长每周对所在合议庭办结案件进行核查,庭长每月对本庭室所结案件进行复查,考评办每季度对全院所结案件进行评查。中院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评查每半年进行一次,采取随机抽号、集中调卷评查的方式进行。对基层法院的集中评查分别安排在5月份和11月份进行。评查范围为上年度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结案并已生效的案件。抽号方法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中院各业务部门应于每月的14日之前将上月审结的案件案卷送档案室,由考评办、档案室、行装处按本院案件报结标准审查后归档。为季度评查作准备。

第十二条 移送案卷报结,应逐案填写好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表,案件承办人、审判长、庭长应按本院规定在自查、核查和复查后签字确认。对于省法院规定的七类必查案件,应当在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中院各庭室移送案卷,应附结案案卷移交表。对延期后又超审限、执限的案件,应附材料逐案说明。

第十四条 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评查办应通知原承办单位自立案庭登记之日起15天内填写自查表,评查办在收到自查表后30天内调卷进行重点评查。

第十五条 中院考评办根据情况需要,可以组织全市法院的评查员对案件集中评查,必要时可对评查员进行分组,指定评查小组组长负责相关组织工作。评查员在评查本人或本单位承办案件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在评查过程中,评查组应当适时组织评查员进行讨论,归纳和收集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交流评查信息,平衡扣分标准,确定有争议事项的扣分原则。

第十七条 案件质量评查以案号为单位,每案基础分100分(交办案件、管辖、按自动撤诉和减刑假释的案件需折合后计分),按照《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规则》规定标准扣分。

第十八条 评查员评查案件质量,应依照《湖南省人民法院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试行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并认真填写好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表,一人评查,一人复核,确定扣分点、实际得分和实扣分数,并制作录入表通知业务部门。

第十九条 确定案件质量等级采取小组讨论和集中讨论相结合的形式,不合格案件等级必须由评查组集体讨论确定,其他案件等级一般由评查小组确定。评查讨论时应针对评查情况总结、归纳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条 案件承办人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初步评查结果公布后三日内申请复查,申请复查应当书面陈述理由。 对扣分事实问题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对合格和优秀案件的复查,考评办应在收到复查申请后,三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最后结论;对不合格案件的复查,考评办应在五日内形成书面意见及理由,并交考评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的评查结果直接用于对部门和个人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于每次评查结果,考评办应及时汇总,写出书面报告,经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

实行案件质量定期讲评和限期整改制度,考评办应于每季度初对上季度考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讲评并提出整改建议,各单位应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并于30天内将整改结果报告考评办。

第四章 考核、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个人业绩档案并纳入院岗位目标考核管理的范围,作为年度评优授奖以及晋级、晋职的参考依据,并对办案单位予以经济奖罚。

省院和中院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质量考评结果,应当用于对各基层法院的综合考核。全年案件质量考评综合排名(全年两次评查综合平均)前三名将给予专项的表彰和奖励。排名的最后两名不得参加先进基层法院评比,并不推荐参加各类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评先评优。

各基层法院推荐参加市级以上评先评优的个人,其年度内所办案件不得有不合格案件。

第二十三条 奖励

(一)案件质量经评查为95分以上的,每案奖目标管理分2 分。

(二)在季度检查案件质量考评得分95分以上的每案奖50元。

(三)完成全年办案任务且年终案件质量考评,案件质量在全院排名第一的,对该部门人均奖500元,第二名300元,第三名200元。

第二十四条 处罚

(一)案件质量经评查为不满70分的,每案扣目标管理分2分。

(二)每季度经评查为不满70分的案件的每件扣承办人50元。

(三)案件承办人年度出现一件因主观原因而被评查为不合格案件的,年度不能评优;出现二件因主观原因而被评查为不合格案件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因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原因导致评查不合格的,按相关制度予以追究。部门年度出现审判人员人平一件不合格案件的,其庭长应当引咎辞职。

(四)各部门未按本规则及考评办要求按时报送案件和相关评查材料的,每次扣1分;

(五)被省高院评查为不合格案件的,每案扣部门目标管理分10分,扣相关责任人1000元。。

第二十五条 被院考评办和省院抽查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应由各部门根据以下原则并按扣分的事实和岗位职责确定相关人员责任:

(一)涉及程序方面的差错:审判长应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涉及实体方面的差错:审判长承办的,由审判长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或者免责;非审判长承办的,审判长与案件承办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合议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差错由多数人员意见决定的,持少数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属合议庭遗漏主要事实、重要证据引发办案差错的,按前述原则由合议庭承担责任。 (三)涉及法律文书的差错:语言文字表述差错,由文书制作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文书打印、校对、排版等差错,由案件承办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四)案卷装订、归档等差错:由案件承办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上奖罚兑现,由政治部根据考评办通报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司法质量考核评议表,由考评办统一制订格式。中院和各基层法院均要建立案件质量考评工作档案,并按年度归档。

第二十八条 遇本规则规定以外个别情况,由中院考评办提出意见,报考评领导小组决定。

其他行政公文质量及工作质量的考评参照本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政治部制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院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院有关案件质量评查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省高院有关案件质量评查规则调整的,本规则即作相应调整,调整情况由考评办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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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办办[2012]6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和部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办公厅组织制定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12月4日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大厅工作人员)管理,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责任审批、廉洁审批,打造农业部第一窗口、第一形象,依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规则》、《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厅工作人员,是指由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依据有关规定,选派至大厅负责行政许可申请的咨询、受理、督办、办结、回复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大厅工作人员在大厅工作期间,实行办公厅与派出单位双重管理,以办公厅为主。

办公厅负责大厅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

派出单位负责大厅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人事劳资管理。

第四条 大厅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



第二章      人员选派与管理

第五条 派出单位应把大厅工作人员选派作为青年干部锻炼成长的重要途径,切实关注、关心并解决其实际困难。

第六条 大厅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为派出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并具有2年以上审批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法治意识,了解本行业发展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专业知识,并认真执行,严格落实。

(二)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爱岗敬业,恪尽职守,能够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甘于奉献,勇于担当,能够较好地发挥大厅与行政许可承办司局的桥梁纽带作用。

(四)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组织纪律性强,能够服从大局,积极协作,善于沟通。

第七条 大厅工作人员实行轮换制度,周期为一年。

办公厅每年11月发出人员选派通知,12月组织下一年度大厅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新选派的大厅工作人员于12月最后一周到大厅上岗实习,进行工作交接。次年1月1日正式到岗。

第八条 大厅工作人员实行AB角补位制度。A角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应提前1个工作日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通知B角及时补位,做好工作衔接。

第九条 大厅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应于到岗后1个月内,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办公厅机关党委或团支部统一管理。

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或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大厅工作人员,向办公厅机关党委或团支部递交申请书,由办公厅机关党委或团支部负责教育和培养。



第三章 人员培训与调研

第十条 办公厅负责大厅工作人员的岗前法制培训、技能培训、礼仪培训及日常业务培训。每半年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和交流。

第十一条 派出单位负责大厅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政策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实时通报最新审批政策及动态变化,并进行培训和解读。

第十二条 办公厅会同派出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大厅工作人员开展1次、时间不少于1周的基层实践调研。调研结束后,调研组至少撰写1篇调研报告,每位调研组成员写一篇心得体会。

派出单位应在大厅工作人员到岗前,对没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安排1次不少于2周的基层锻炼。

第十三条 建立申请人联系点制度,并结合基层实践调研,广泛听取申请人意见。

第十四条 大厅工作人员应对每个月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并于下月5日前撰写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月报,经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和派出单位。



第四章 工作标准与纪律

第十五条 规范着装。统一工作服装,春秋冬季着西装套服、长袖衬衣和黑色皮鞋,夏季着西裤(西服裙)、短袖衬衣和黑色皮鞋,并在西装或衬衣左上方佩戴胸卡。

第十六条 规范用语。在接听电话、接待来人、办理业务时使用规范性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第十七条 规范接待。接待申请人时,精神饱满,主动热情,百问不厌。申请人出现误解或提出异议时,认真倾听,顾全大局,耐心做好解释说明,不与申请人发生争吵。

第十八条 规范受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工作规范等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规范回复。行政审批业务承办司局和单位将审批结果送交大厅后,及时进行办结材料检查和系统办结处理,按受理时约定的方式将审批结果回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因申请量骤增等特殊原因,大厅工作人员无法按时限要求完成任务时,应及时向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报告,由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对外业务办理时间要求,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因故需要离岗超过30分钟,应向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请假。

第二十二条 保持工作区域整洁,维护大厅办公环境。妥善保管和使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及计算机等各类办公设备,严禁安装使用与本窗口业务无关的各种软件,确保各种办公设备安全正常运行;下班时应关闭计算机和各类电器设备及电源。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业务资料的管理,保持资料存放有序、安全,交接手续完善,责任明确,确保业务资料、交接凭证完整。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各窗口计算机及申请人的密码、数据等资料。未经允许或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泄露任何申请信息。

第二十五条 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参加与公务活动有关的吃请和娱乐活动,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五章 服务标兵评选

第二十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行政审批大厅服务评价系统、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为支撑,对大厅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评选出季度服务标兵和年度服务标兵。

第二十七条 标兵评选以日常考核为主,采取指标评分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季度服务标兵每季度评选一次,每次3名。得分相同时,可同时荣获季度服务标兵称号。对获得季度服务标兵称号的,在下一季度第二周的周一例会上颁发“服务标兵”流动奖牌。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季度服务标兵称号的,按季度考核结果累积总分排列,评出1名年度服务标兵。

第三十条 获得“季度服务标兵”和“年度服务标兵”称号的,在年终考核中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 大厅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独立考核,不参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与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三十三条 考核以考核对象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三十四条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20%。优秀指标不占用派出单位指标。

第三十五条 年度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准备及动员

每年12月中旬,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并动员部署。大厅工作人员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我评价,撰写述职报告,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组成考评小组

考评小组由办公厅分管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的负责同志,相关司局综合处或业务处处长,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正式在编人员组成。

(三)个人述职

大厅工作人员向全体工作人员述职。

(四)民主测评

考评小组及大厅工作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实行两级综合测评,并按照考核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结果统计。

(五)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考评小组根据测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将大厅工作人员书面鉴定材料和考核等次建议报办公厅领导审定后,将优秀等次建议人选报人事劳动司审核。

(六)结果公示

根据人事劳动司审核意见,对拟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按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报人事劳动司。

(七)结果反馈

办公厅将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及派出单位。派出单位负责将考核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派出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技术职称评定、奖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农办办[2012]61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BGT/201212/P020121210376843229211.ceb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废止)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发布《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4]8号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大力倡导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积极引用现代科学技术,鼓励广大文化工作者的创造热情,使创新活动渗透到文化艺术生产、流通、服务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结合文化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文化部创新奖每二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文化部创新奖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对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

第五条 文化部创新奖由文化部颁发奖状、奖金和证书。

文化部创新奖特等奖项目每项奖金为3万元。

文化部创新奖项目每项奖金为1万元。

第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授予在下列文化艺术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和科学技术实施创新,为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艺术创作与演出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创造新的表现形式和积极探索新的表现手法,增强艺术表现力。

(二)在提供优质文化服务中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实施创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运营效率和水平。

(四)在艺术教育与人才培养方面,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水平。

(五)在文化产业发展中与高新技术结合,提升文化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文化产品的多层次增值和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第七条 本办法是针对完整文化创新实践过程的一种奖励,按项目指导思想的创新性和科学性,与文化工作结合紧密程度和产生的作用,取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及借鉴推广应用价值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创新奖项目应有一套相对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推广应用价值。

(二)特等奖项目应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八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部创新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 文化部设立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文化部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专家组成。

(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并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

(三)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项目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推荐;文化部直属单位可直接推荐本单位的项目。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项目和完成人时,应征得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并填写《文化部创新奖推荐书》(见附件),提供有效的证明和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推荐项目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策划、实施或推广等工作中提供必要条件,直接完成项目的基层单位。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主持单位为第一完成单位。

推荐项目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为项目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的;

(二)直接参与项目策划、实施或推广过程并对解决疑难问题作出贡献的。

推荐项目完成人的限额为:特等奖15人,创新奖10人。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奖励年度6月30日前向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年度项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对受理的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为每个项目确定3名主审员负责主审。主审员在收到主审项目材料后,应当认真审查,在评审会前提出评审意见,并负责在专业评审组审议时介绍该项目情况;对不能主审的项目应当及时向评审办公室提出,由评审办公室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下列规定评审:

(一)各评审专业组以会议方式或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专家以书面方式进行,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最终评审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票数超过实到评委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第十五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作为被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评委,评审与其有关的项目时应当回避;投票不记入实到评委人数。

第十六条 参加评审的项目,完成单位可派完成人赴现场答辩。

第十七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报文化部批准并公示。

第十八条 对已公示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应当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异议书。

异议书应当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等事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凡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有效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由评审办公室在收到异议书后一个月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评审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通知异议方、完成单位和完成人。

第十九条 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报文化部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及奖金。

第二十条 参与文化部创新奖评审活动的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