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营业性游艺(乐)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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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营业性游艺(乐)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营业性游艺(乐)活动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营业性游艺(乐)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桌(台)球、电子游艺、健身、跑马、射击等各类游艺(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及在上述场所进行游艺(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负责营业性游艺(乐)活动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本级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按其职责分工,配合做好营业性游艺(乐)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营业性游艺(乐)场所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申请开办营业性游艺(乐)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地。
(二)场所与中小学校大门的距离,须在二百米以外。
(三)桌(台)球厅(室)的面积必须在四十平方米以上,台间距离在一点五米以上,电子游艺厅(室)的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游艺机间距要合理,不得妨碍或影响他人操作;射击场(室)的面积在二十平方米以上,射程在五米以上;健身房的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跑马游乐场
周长在四百米以上。
(四)符合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有必备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防疫标准。
(六)桌(台)球的球、杆、台案要符合标准。
(七)有性能良好、合乎标准的游戏机,操作距离须在一点五米以上,操作者与荧屏间须有固定的隔离设施。
(八)射击游艺活动只准使用汽枪,使用的汽枪必须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枪支使用证。
(九)跑马游乐场的马匹必须经过严格训练,并配备马鞍、马蹬,场内有固定的护栏和看台。
(十)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其它各类游艺(乐)场所的开办条件,可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开办营业性游艺(乐)活动场所的,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城区全民所有制单位向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向当地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市或所在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合格后领取《安全合格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安全合格证》向当地卫生部门提出申请,经检查合格后领取《卫生合格证》。
(四)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卫生合格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
(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凡在本市城区开办健身、跑(赛)马、水上游乐场所的,须向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上款第(二)、(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从事各类游艺(乐)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二)规章制度健全,并张贴在场内明显处。
(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明显标志,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四)维护好场内秩序,保持环境整洁,空气良好。
(五)每天开业前要对室(场)内各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六)禁止以任何手段引诱、哄骗、强迫、纵容少年儿童参加游艺(乐)活动,除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无家长带领的少年儿童进入电子游艺厅和跑马游乐场所,中小学生每次上机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分钟。
(七)不得使用有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图象的电子游艺电路板、游戏卡、游戏带。
(八)射击用的汽枪要随枪携带枪支使用证,射击时只准使用毛缨弹,禁止使用金属弹。
(九)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有放射性的物品。
(十)不得影响周围机关、单位、学校、居民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营业性游艺(乐)场所的休业、停业、复业、变更经营地点、增加营业项目、扩大经营范围,须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营业性游艺(乐)场所更换负责人,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九条 凡从事营业性游艺(乐)场所经营活动的,须按规定的期限和标准,向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十条 到营业性游艺(乐)场所参加娱乐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游艺(乐)场所的各项制度,服从管理。
(二)严禁赌博和变相赌博。
(三)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四)严禁携带凶器、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场内。
(五)自觉维护场内秩序,爱护场内设施、设备,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无“证照”经营或“证照”不全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其非法所得额2至3倍的罚款;不亮证经营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200元至3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没有佩戴明显标志等的,责令其立即改进,并处以其50元至1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第(六)项规定,以哄骗强迫、纵容等手段,引诱少年儿童进行游艺(乐)活动的,每发现一人次处以100元至150元罚款。
(四)违反第七条第(七)项规定,使用反动、淫秽、色情、恐怖等图象的电路板、游戏带、游戏卡的,没收其所有电路板、游戏带、游戏卡,并处15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违反第七条第(八)项规定,射击用汽枪没有或未携带枪支使用证的,责令其停止使用该枪支,并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射击游艺使用金属弹的,没收全部金属弹丸,并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六)违反第七条第(九)项规定,在游艺(乐)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放射性的物品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处以200元至300元罚款。
(七)违反第七条第(十)项规定,游艺(乐)活动严重影响周围机关、单位、学校、居民的工作、生产、学习、生活的,责令其立即改进,并处以150元至200元罚款。
(八)违反第八条规定,擅自增加营业项目、扩大经营范围的,除没收其超范围经营的非法所得、责令其恢复原经营项目或补办增加项目的手续外,并处以超范围经营所获非法收入2至3倍的罚款。
(九)违反第九条规定,未能按期向有关部门缴纳管理费的,责令其补交所欠管理费,并处以其所欠管理费额50%以下的罚款。
(十)娱乐者违反第十条规定之一的,在游艺(乐)场所赌博、打架斗殴或携带凶器等危险品进入场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营业性游艺(乐)活动的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本办法,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的,由处罚部门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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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1]第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以下简称“12315”网)的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取得了很大进展。今年,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明确提出,要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进一步发挥信息技术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现就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以下简称“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通知如下:

一、总体规划

“12315”网是工商行政管理网的子网是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12315”网以已有的(或正建的)工商行政管理网络系统和数据中心为信息传输和处理平台,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配发的“12315”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业务软件为基础,依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的技术支持,建立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局(以下简称省局)两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库和数据分析中心,以及总局、省局和地级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12315”指挥中心)三级互联的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系统。

“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目标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市场违法经营主体和违法经营行为数据的标准化采集、网络传输、实时汇总、交流共享。为在全国范围内监测和反映市场动态、记录和公布企业信誉状况、指挥和协调执法行动、督办大要案件、以及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联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化工程,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具体步骤是:第一步,完成总局、各省局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100个信息联系点(以下简称“100个信息联系点”)统一使用“12315”软件进行数据信息处理并上网传输工作;第二步,总局、省局完成两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库和数据分析中心的建设,以及总局与省局、省局与地级市“12315”指挥中心三级计算机网络互联;第三步,地级市“12315”指挥中心通过内部业务网或拨号上网等方式与分(县)局及基层所互联,基本实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信息处理的计算机化。

二、今年的建设任务

1、总局向各省和100个信息网联系点统一配发升级版的“12315”软件,供各地培训、推广、建库及安装使用。

2、安装使用统一的“12315”软件,建立总局和省局两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库和数据分析中心,加强对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动态的分析研究。各省要尽快实现通过“12315”软件汇总本省消费者权益保护统计数据,并通过内部业务网或因特网电子邮件方式向总局传输上报数据。

3、今年内,实现100个信息联系点统一使用“12315”软件进行数据信息处理工作。同时,100个信息联系点与总局已经实现内部业务网互联的,应直接使用网络传输方式,向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上报有关统计数据、统计分析和维权案例;没有实现与总局内部业务网互联的,应当抓紧解决数据传输通道问题,暂时通过拨号上网和其他上网方式(因特网、PSTN、ISDN等)使用电子邮件,向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上报有关统计数据、统计分析和维权案例。

自11月起,100个信息联系点将使用“12315”软件向总局进行两次试报工作,即11月5日和12月5日前,100个信息联系点通过电子邮件分别将10月和11月的消保6张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和维权案例上报总局,自2002年1月开始正式上报。

4、根据总局的统一要求,今年年底完成地级以上城市建立具备通讯指挥功能的“12315”指挥中心的任务。

三、具体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局出发,克服困难,把“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作为贯彻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实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传统监管向现代化监管转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措施,抓好落实。为了确保“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早日实现建设目标,总局将在年底对各省“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通报。

2、明确任务,加大投入,按照“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各省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和“12315”机构具体抓,并负责信息采集、录入、传输和使用,信息管理部门进行技术支持和维护。“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各级领导要在资金使用上给予倾斜,切实解决建设中的资金问题,以保证“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3、统一建设,搞好规范。为了保证“12315”网的统一、高效、规范运作,“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必须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网络建设统筹规划、统筹安排。为了整个“12315”网的安全性、数据一致性及软件的及时升级、改版,减少各地重复开发和资金投入,“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应当统一使用总局统一开发的“12315”软件,以确保全国“12315”信息化系统业务处理功能一致,数据标准统一,信息互联共享。

各地接此通知后,抓紧落实,并于8月30日之前,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实施方案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和经济信息中心。

附件:1、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软件(升级版)的下发使用须知(略)

2、全国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情况通报(略)。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试行)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2]32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认真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劳动保障部门的良好形象,按照厅党组的部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劳动保障部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与到劳动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办理问讯事务及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接受问讯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首问责任人的具体要求:
  (一)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服务对象,耐心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咨询事项,做到有问必答,百问不烦。
  (二)接听电话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三)接待来访要做到“主动热情打招呼,热心耐心问事情,清楚讲解不马虎”。
  (四)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在听清问讯后,凡属职责范围内的,要认真解答,特别是对政策的解释要清晰。杜绝用生硬及服务对象反感的语言,如:“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你问别人去”等为理由推脱或敷衍问讯者。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或对所问事项不清楚的,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联系,并告知服务对象要去的部门、地点及电话。对需要前来办理有关手续的,要明确告知办事条件所需材料、手续及办理程序,对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缺少相关手续的,要一次性对其讲明政策和原因。
  (五)全体工作人员,不准对应提供的服务敷衍搪塞,推诿扯皮;不准态度生硬,拖延刁难。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或具体办事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服,做好工作,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第四条 本规定从今年起,首先在厅属事业单位及各类窗口服务部位实行,逐步在厅内各部门推开。各市劳动保障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或被领导及监督人员发现的,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