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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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

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重要意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而作出的一项治本性的重要决策。加强检察机关“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有利于加强扣押款物的管理,防止和纠正乱收费、违法创收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促进检察队伍的廉政建设,维护检察机关的声誉和形象;有利于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地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推进依法治国出发来认识这个问题,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当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和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在近期内取得成效。
二、严格对扣押款物的管理。切实抓好《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规定(试行)》的落实。对扣押款要实行“收、管分开”,办案部门的暂扣款,要交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存入专门账户,实行一案一账,办案部门不能自行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侵占、挪用、私分、私存、调换或擅自处理扣押款物。扣押物品实行一物一卡,逐件登记。必须强调:扣押款不准私存,利息不得动用;扣押物品要依法处理,该移送的要随案移送,该上缴的要上缴国库,该返还的要一律返还;应上缴国库的赃款赃物,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对现在暂扣的款物,各地要在6月底前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凡是已经结案的,一律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坚决制止越权办案。检察机关查办案件要严格执行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管辖的规定。绝不允许再直接受理侦查涉税、走私、侵占、假冒注册商标等案件,更不允许插手经济纠纷,利用职权帮助企业追款讨债。
四、坚决纠正乱收费、拉赞助问题。高检院再次重申:检察系统除法律规定的、经国家物价部门核定的个别收费项目外(如鉴定费、律师复制诉讼材料的成本费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设立收费项目,严禁利用检察职权搞创收,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给各业务部门下达创收指标,坚决刹住乱收费、拉赞助的歪风。
五、继续做好事业单位与所办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一律不准兴办经济实体,所办的工作点一律撤销。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并在名称、职能、人员、特别是财务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不得打着检察院的旗号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接受社会单位的挂靠,从业人员不得着检察服、持检察院的工作证。对目前尚未彻底脱钩的,要在6月底之前办结脱钩的一切手续。
六、合理合法地解决经费问题。《规定》中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公、检、法部门的公用经费,要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要根据工作任务专项予以安排”。各级检察院要以此为依据,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同财政部门充分协商,切实保证办案和物质装备建设所需经费。
七、严明纪律,严肃处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对检察机关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要实行责任制,检察长为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各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查处,严肃追究。对截留、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或擅自处理扣押物品或将扣押款私存、动用利息的,乱收费、拉赞助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检察官法》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决策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接受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八、加强督促检查。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领导,逐项督促检查。7月份,各省级院要对本地检察机关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高检院也将组织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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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


  (1988年4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9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修订并重新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订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在本市投资开办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促进本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
  (二)采用先进科技成果,能大幅度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性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
  (三)能推动行业技术改造;
  (四)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关键性技术专利和技术诀窍(包括先进配方)。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由市科委统一印刷),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市科委。市科委接到申请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会同市外资委、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由市科委出具审核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凭审核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329号




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与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两年来,各地按照我局《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01号)要求,认真组织并指导有关乡镇扎实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从全国总体来看,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进展顺利,得到了广大乡镇党委、政府的热烈响应和积极参与,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为做好2004年度环境优美乡镇申报与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认真指导有关乡镇按照我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编制乡镇环境规划,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凡未按要求编制环境规划或已编制环境规划但未批准实施的,不得申报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二、加强对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工作。根据本地小城镇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计划,指导具备基础条件、工作积极性高的乡镇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突出地方特色。坚持考核标准,严格考核程序,确保推荐上报的乡镇符合《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的各项要求。对申报乡镇在创建过程和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书面反馈意见并指导做好改进工作。

  三、加强对已命名“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动态管理,指导有关乡镇不断深化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我局将适时组织对已命名的“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进行复查或抽查。 

  四、本年度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申报截止日期调整为2004年9月15日,上报的申报材料除《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试行)》要求的纸制文件外,另请提供电子文档(包括乡镇基本情况、环境规划文本、创建工作总结、申报表,以及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图片)。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 张山岭

  电话:(010)66111416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