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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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关于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1998年4月2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报审〈无线电设备检测实验室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国无办法〔1998〕5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接受委托对无线电设备实施检测,可收取检测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此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二年,有效期满,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收费单位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要求,到指定的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无线电设备检测种类
1.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的检测;
2.新建台站设备验收检测和在用设备检测;
3.电磁环境测试;
二、无线电设备检测项目
(一)发射设备的主要测试项目:
1.工作频率范围 2.频率容限
3.额定输出功率 4.调制特性
5.邻频道功率 6.杂散发射
7.发射带宽
8.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它测试项目
(二)接收设备的主要测试项目:
1.接收灵敏度 2.解调特性
3.选择性 4.同频干扰
5.阻塞 6.互调抑制
7.杂散响应抑制
8.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它测试项目
(三)对于型号认证的无线电设备检测,除在常温下测试外,还应进行环境及温度试验。
三、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标准
(一)无线电设备型号认证检测收费标准
1.无线寻呼系统
寻呼发射机 1万元/台
寻呼接收机 0.3万元/台
2.无绳电话
A.模拟无绳电话
座机 0.3万元/台
手机 0.3万元/台
B.数字无绳电话
座机 1万元/台
手机 0.5万元/台
3.FM、AM收发信机
车载台 0.8万元/台
手机 0.5万元/台
4.短波单边带收发信机 0.5万元/台
5.对讲机 0.3万元/台
6.集群系统
基站 1万元/台
车载台、手机 0.5万元/台
7.模拟蜂窝系统
基站 1.5万元/台
车载台、手机 0.5万元/台
8.GSM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 1.8万元/台
车载台、手机 0.75万元/台
9.DCS1800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 2万元/台
车载台、手机 0.75万元/台
10.CDMA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 3万元/台
车载台、手机 1万元/台
11.广播发射机、电视发射机
功率小于100W 0.7万元/台
100~1000W 1万元/台
1000W以上 2万元/台
12.船舶电台 0.5万元/台
13.微波发信机 1万元/台
14.地球站设备
10GHz以上的地球站设备 2万元/台
10GHz以下的地球站设备
发射功率<80W 1万元/台
发射功率≥80W 2万元/台
移动地球站设备 0.8万元/台
15.雷达设备 2万元/台
16.航空电台 0.5万元/台
17.导航设备 1万元/台
18.遥控、遥测、测速电台 0.5万元/台
19.无线话筒、遥控玩具等 0.2万元/台
20.无线环路系统
A.模拟无线环路设备
基站 1万元/台
手机 0.5万元/台
B.数字无线环路设备
基站 2万元/台
手机 0.75万元/台
21.扩谱通信设备 1万元/台
22.以上未含种类,可按上述类似设备标准执行
(二)新建台站设备验收检测和在用设备检测收费标准
1.无线寻呼系统
寻呼发射机 1000元/台
寻呼接收机 300元/台
2.无绳电话
A.模拟无绳电话
座机 300元/台
手机 300元/台
B.数字无绳电话
座机 1000元/台
手机 500元/台
3.FM、AM收发信机
基站 1000元/台
车载台、手机 500元/台
4.短波单边带收发信机 1000元/台
5.对讲机 400元/台
6.集群系统
基站 1500元/台
车载台、手机 500元/台
7.模拟蜂窝系统
基站 1500元/台
车载台、手机 750元/台
8.GSM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 1800元/台
车载台、手机 750元/台
9.DCS1800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 2000元/台
车载台、手机 750元/台
10.CDMA数字蜂窝系统
基站 3000元/台
车载台、手机 1000元/台
11.广播发射机、电视发射机
功率小于100W 700元/台
100~1000W 1000元/台
1000W以上 1500元/台
12.船舶电台 800元/台
13.微波发信机 1000元/台
14.地球站设备
10GHz以上的地球站设备 2000元/台
10GHz以下的地球站设备
发射功率<80W 1200元/台
发射功率≥80W 2000元/台
移动地球站设备 1000元/台
15.雷达 1500元/台
16.航空器电台 1100元/台
17.导航设备 2000元/台
18.遥控、遥测、测速电台 500元/台
19.无线话筒、遥控玩具等 200元/台
20.无线环路系统
A.模拟无线环路设备
基站 1000元/台
手机 500元/台
B.数字无线环路设备
基站 2000元/台
手机 1000元/台
21.扩谱通信设备 1000元/台
22.以上未含种类,可按上述类似设备标准执行
(三)电磁环境测试费
微波站 3000-5000元/站
地球站 5000-8000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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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辽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政府办公室


辽市政办发[2003]18号

关于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辽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国税局、辽阳市地税局拟定的《辽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辽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建立公平税负的税收平台,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外商投资企业,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以当月结清的销货款和预收款(包括其他收入)作为经营收入的实现;将开发产品转作自用固定资产或以房抵债、出售其他固定资产等,要按销售、转让同期、同质、同价之公允价格作为经营收入的实现;接收委托建房和其他工程,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按代建工程结算单作为收入的实现。
第四条 发生退货时,从收到退货之日冲减当期销售,经营收入也随当期调减。
第五条 凡经营注册地在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按照第三、四条规定的计税收入乘以12%应税所得率申报纳税;凡经营注册地在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按照第三、四条规定的计税收入乘以10%应税所得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无法确定的,可以按成本费用支出额确定。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六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审批表》1式4份,报市税务机关备案、征收局存档、基层税务机关备查各1份,送达纳税人1份。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每年1次,于当年1月至3月底进行。
第八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月应税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按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月应税收入不足30万元的,按季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伪造、变造、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征收机构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逐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严禁违反规定任意调整应税所得率。
第十一条 不同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征收机构上报市以上税务机关进行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经重新审核,发现企业收入、成本、帐簿设置、纳税义务履行、报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及帐簿、凭证保存等情况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肃处理外,还要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15%至20%从严从高核定征收。
第十三条 经市以上税务机关审查,企业确实符合查实征收条件的,由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后查实征收。
第十四条 实行核定征收办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核定征收期内原则上不再稽查,同时也不再享受税收优惠等有关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调整时,按国家税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辽阳市国家税务局
辽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3月28日


工班长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工班长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为搞好工班建设,加强对工班长的管理,保证工班长正确行使职权、促进运输、生产和施工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工班是由若干劳动者组成的最基层的劳动组织,工班是铁路企业细胞,是完成各项任务的战斗集体,它保有一定的物资、设备和工具,负责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管理者一般都可视为工班长。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工班可下设若干作业组。
第3条 工班建设的关键,是选拔、培养、配备好工班长,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班长的作用。因此,加强对工班长的管理,是各级劳动工资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4条 工班长的条件
1、有一定的思想觉悟,善于做思想工作,事业心强,坚持原则,敢于管理,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2、具备中级工及以上的技术业务水平,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熟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能及时处理生产中的技术业务问题。技术复杂工种的工班长、还应有与工作相适应的学历或技术职务;
3、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能带领工班人员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4、团结同志,以身作则,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5、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5条 工班长的职责
1、领导工班人员按定额进行生产,全面地质量良好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2、组织工班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遵守劳动纪律和作业规程,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3、实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工管员”的作用,组织工班人员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并推广先进工作方法与经验;
4、抓好工班管理的基础工作,健全并积累各项基础资料,主持召开工班的生产、安全和交接班会议;
5、做好工班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工班人员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关心工班人员的生活。
第6条 工班长的权力
1、根据生产、安全的需要,可在生产过程中合理分配和调整工班人员的工作;
2、对违章违纪、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按标准化作业的行为要及时加以制止,必要时可令其停工或返工,对屡教不改者,可向上级领导建议给予经济处罚或停职检查;


3、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可按贡献大小对工班的奖金进行合理分配,还可对工班人员的评先、晋级、提职和调资提出建议;
4、对上级领导或工作人员违章指挥,可提出意见或越级反映。
第7条 任用工班长应根据编制定员及其必须具备的条件,由车间主任提名或民主选举推荐,经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审查,报站、段长(包括队长、以下同)批准,以人事命令公布。工班长可按规定享受工班长津贴。
第8条 要保持工班长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抽调从事其它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临时抽调时,应经劳动工资部门和车间主任同意,报站、段长批准,并指定专人代理。
第9条 要建立对工班长的考核制度,对工班长考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要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经过考核,对成绩显著者,要及时表彰,并作为提拔、晋级的重要依据。对不称职、经帮助又不见显著成效者,车间或劳动工资部门应及时提出免职意见,报
站、段长批准执行。
第10条 要加强对工班长的培训,新任用的工班长,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合格,方准任职。对现有的工班长,要按规定进行岗位培训,以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11条 各级领导对工班长要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管理上严格,生活上适当照顾,以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12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13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资司负责解释。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