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临时照看物”的行为如何定性/邱爱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57:30   浏览:92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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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王某坐火车外出,与邻座的女子李某聊天,得知是老乡倍感亲切。中途,李某要上卫生间,便让王某照看下自己放在行李架上的背包,王某表示同意。期间,王某将李某的背包取下并打开,发现里面有一款自己梦寐以求的苹果牌手机,遂将手机藏于自己的包裹里。李某回来后,发现手机不见了,便问王某看到自己的手机没,王某说不知道。李某遂报警,经鉴定,被手机价值5000元。

  【分歧】

  对于本案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王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拒不归还且数额较大,应以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李某应直接向法院起诉,否则不告不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王某虽然受李某委托代为临时照看其背包,但并不成立刑法意义上的“代为保管”关系。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信赖的便利,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背包中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盗窃罪和侵占罪虽然同属侵财型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两罪犯意产生的状态截然不同,侵占罪中行为人的犯意是产生在已合法持有他人财产的状态下,其目的是将已合法持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而盗窃罪中行为人犯意产生时该财产还处于他人的有效控制下,其目的是要通过秘密的手段将他人有效控制的财产据为己有。因此,区分两罪首先要确定行为人犯意产生时是否合法占有该物。

  具体到本案,王某和李某之间是否成立刑法意义上的委托保管关系,也即对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中“代为保管”怎么界定?理论界对“代为保管”含义的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说认为:“受他人委托对他人财物暂时的管理、持有”,广义说认为:“受他人委托或者基于某种事实而成立的对他人财物暂时的管理、持有”。我国刑法采取采用的是广义说。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代为保管”行为要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一是被占有人要对行为人有明确的委托保管意思表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一般应明示,如口头表示、书面合同等;二是要有交付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对被占有人有明确的承诺并接受、持有、管理财物。三者是一个统一整体,缺一不可。如果被占有人只是基于信赖关系让行为人临时照看财物,但实际上并没有交付财物的行为,而行为人利用这种“委托”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财物的,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代为保管”。也即不能将被占有人基于信赖关系给予行为人提供的便利行为认定为“代为保管”行为。本案中,虽然李某基于信赖关系口头委托王某照看其背包,但实际上并没有交付背包的行为;虽然王某口头答应帮其照看,但实际上并没有接受、持有该背包,更不知道背包中有何物;以上事实表明双方的行为不成立刑法意义上“代为保管”的关系。因而,王某并没有合法占有该背包,不符合侵占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再者,李某对王某藏匿自己背包中手机的事实并不知情,只是询问其是否看见自己的手机。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既然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那么应如何定性呢?笔者认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从主观上看,王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从客观上看,王某利用李某的信赖关系获取临时照看背包的便利,趁李某离开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综上,应以盗窃罪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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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当前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加强当前草原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草防办[2006]3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办公室:

  入春以来,我国河北、山西、云南等地相继发生了多起重大森林火灾,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草原火灾发生情况来看,与去年同期相比处于稳中有降的态势,但当前草原防火形势仍十分严峻,已进入草原火灾高发期。一是气温升高,北方大部分地区严重干旱;二是进入4月份以来,蒙古、俄罗斯境内草原火频发,对我方草原构成一定的威胁;三是“五一”节即将到来,火源管理难度加大。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批示。我部杜青林部长和张宝文副部长也明确要求,加强火灾的监测和防范,要立足于抓早、抓小,抓好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为落实领导指示精神,做好当前草原防火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充分认识草原防火的极端重要性,在思想上不能有丝毫麻痹,工作上不能有丝毫松懈,措施上不能有丝毫疏漏。要把草原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防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要切实提高预防和扑救能力,全面履行草原防火职责。

  二、不断加大宣传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草原防火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及时发布火险天气预报和火险警示语,增强全民草原防火意识,把预防草原火灾变成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防患于未然。

  三、进一步加强火源管理

  要加强草原防火的监督检查,充实检查力量,对重点地段和关键部位,加强巡查,严格火源管理。边境地区要严密监视威胁我国草原的境外火情,充分做好人员、物资准备,严防外火入境。

  四、严格执行火情报告制度

  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热点,必须认真核查及时处置。严格执行草原火灾报告制度,确保火情信息畅通。对贻误防扑火时机,酿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2-03-28

教基厅〔2002〕5号


  《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报表》(国统函[2001]128号)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正式列入国家基础性统计内容之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基础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和进一步推进政务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现就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指导各级技术装备部门做好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的具体工作。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队伍的建设,要制订规划,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各级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级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为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保证数据传输与格式的统一,实现统计工作的网络化,各地数据的上报统一使用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统计软件(ZDSoft.net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系统)。

  四、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统计工作的核心,报表的填报和汇总人员必须如实填报,对虚报数据和故意漏报数据的人员及领导要追究行政责任。

  五、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提前将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统计工作和要求布置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独立建制的学校。

  六、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今后我部不再另行通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务必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将统计报表(数据)报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