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司法独立原则不容撼动/环球时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57:51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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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杀人案将于近日宣判,这名撞伤人后又用刀将伤者捅死的年轻大学生,引发了中国舆论关于法律和人道主义的复杂争论。药家鑫该不该被判极刑,司法判决已被一层层法律之外的东西裹住。

  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依法治国的真正启蒙运动,法治虽已倡导很久,但它的尺度在很长时间由行政当局把握。互联网带来了公众对司法过程的围观和意见表达,司法公正受到空前的舆论推动,何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药家鑫案这类“网络关注大案”不断修正、积累全社会的认识。

  作为外部并不专业的力量,舆论的压力曾对司法判决产生过正面及反面的效果,但总体看,舆论压力带来的正面推动是主流。让舆论长期围在法院四周对巩固中国的司法公正是好事,不能因为出现一些负面效果,就试图让舆论走开。

  然而舆论要不断成熟,反思、总结曾经造成的每一次误导。这样的例子是有的,比如张金柱死刑案受到大量争议,佘祥林蹲了11年冤狱,舆论也是主要推手。

  必须承认中国司法公正的基础并不牢固,社会有着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影响司法判决的广泛猜测,尽管事实未必就是这样。舆论既极大限制了这样的操作空间,又容易以自己的声势和不专业形成“民意骚扰”,法院面临的考验是,它要在舆论的监督下,拒绝舆论本身有时会“有些粗暴”的干涉。

  这将是中国司法和舆论之间漫长的互动过程,如果互动得好,司法将变得更廉洁,更专心致志,也必然更加公正。如果互动得不好,舆论就会变得傲慢,试图控制一切,那些组成舆论的细小单元,就成了一方面被有形或无形的力量控制,一方面又要控制别人的“广大群众”。

  舆论的质量,关键还在于司法部门的质量,让舆论本身理性并自我约束是很难的,它的理性,有一部分要靠司法部门来提供。司法接受监督,但要敢于拒绝舆论的过分要求,敢于说实话,独立判决,舆论一时不理解,但它的反思会逐渐形成,它会慢慢找到监督和干涉之间的边界。

  更何况,舆论并不等于民意,即使是民意,它的正确性和稳定性也远不及法律,稳定的民意可以对法律的演进产生影响,但针对具体案例的民意,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话我们再也不能说了。

  谁都有可能犯错误,甚至法律也有漏洞,但法律的尊严与它是不是十全十美的没有绝对关系,当前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中国社会比什么都重要。药家鑫案的讨论已经足够多了,让我们现在共同来看法院怎么判,当最终判决出来后,持不同意见的人也应对它给予尊重,而不是继续制造舆论,努力证明自己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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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的法理论证——读周永坤著《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

高军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06级博士生  苏州  215006)


权力是一个与人类社会共生的现象,任何社会构建均离不开权力的作用,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建构亦莫能外。但是,古今中外人类的历史已充分证明:权力的盲目作用与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带来社会灾难,因此,如何降服权力利维坦一直是从古希腊、古罗马以来的西方思想家所思考的永恒主题。人类法治国家的历史及现实表明,建立现代权力结构是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也是推进社会现代化的必要手段。但是,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所奉行的是绝对权力观念,权力制约在传统中国绝无生成之空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至今它仍然还被刻意回避。当前,我国已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国务院出台《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十年内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无论是建设“法治国家”还是“法治政府”,归根结蒂,其核心均在于建立合理的权力制约制度。因此,权力制约的制度化建设在当代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但是,在法理上对权力进行规范分析,为制约权力进行法律理论上论证的成果却为数不多,而且在传统的统治理论下显得苍白无力。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周永坤教授历时四年倾心研究的力作——《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是一个有意义的尝试。
这是国内第一部从法理的角度,运用规范学方法对权力制约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造的哲理进行开拓性研究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践参考价值的力作。著作提出的以下理论与假设值得学界与实践界重视。
一、弘扬人的自由与解放——通过解读马恩经典确立本书的基调与趣旨
该书以“人的自由与解放——马克思恩格斯权力思想的基石”为绪论开篇,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有关权力的论述进行了前人很少做过的较为全面的梳理与解读,对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哲学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正本清源的、有创意的解读。指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内容与最高目标是人的自由与解放,革命只是达于这一目标的手段,任何社会形态都应当服从人的自由与解放的目的。在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作者提练了马克思主义思想中“人是国家的原则”的思想,指出人权是国家活动的目标,国家是为人权服务的。特别认真挖掘了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权力分立思想,包括:人民主权是分权的政治思想基础、理性的国家是分权的伦理思想基础、市民社会对分权的依赖是分权的社会理论基础、分权有利于人权保障、分权有利于无产阶级实现自身解放的目的等等,并对马克思恩格斯批判集权的思想进行了描述。这在以往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中是不多见的,它纠正了人们将分权作为资产阶级思想的错误认识。另外作者还特别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司法独立的思想、关于法律规范权力的思想,以及如何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对关于集权的论述等内容。通过以上对马恩经典的解读确立了以人的自由与解放为本书研究的趣旨,而人的自由与解放亦一直贯穿该书的始终成为研究的基调。
二、对权力和权力现象的剖析深刻而独到
1.作者对中西方权力学说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学说”的观点,将人类学术史上的权力思想分为“论证的权力学说”和“规范的权力学说”两大类。指出,论证的权力学说以不平等的主客体的权力关系为基础,它以论证权力的正当性,以巩固权力主体的利益——巩固现存的统治关系为目的。规范的权力学说,以相对平等的主体际权力关系为基础,它以对权力的批评与规范权力为宗旨,通过对权力的分析与批评,促使权力制度的进化。通过对中西方权力学说史的考察,作者指出人类的权力学说史是一个从论证的权力学说向规范的权力学说转型的历史,我国的权力学说,特别是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学说目前正处于这一转型的起始阶段。
2.作者用规范学的方法对权力的一般哲理的研究,开创了权力研究的新的视野与领域。以往的权力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学与社会学层面,存在一个严重缺陷,即限于对权力现象进行分析与归纳,是一种基于“事实”的研究。对于权力这一重要的规范性现象来说,它的结果就是无法建立规范权力的理论基础,人们只能停留在经验的层面上研究分权,因而分权缺乏权力的基础性理论支撑。而作者在诠释中外具有代表性的权力定义、并进行学理疏理的基础上,将权力的定义分为不同的种类,对权力要素进行了新的分析,创立了权力主体、权力对象、权力行为人的三元分析框架,把权力内容放到三大要素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框架中去认识与评价,提出了权力的规范性定义:权力是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正当能力。这一概念将权力限于正当的范围以内,赤裸的暴力被排除在外,以区别事实上的权力,从而将权力纳入正当性即规范的网络之中,为权力的法律控制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奠定了基础,也为将权力引向规范、将权力纳入规范体系提供了学术手段。这里作者所运用的对权力的规范研究,对宪法研究尤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它有助于将中国的宪法研究从过分侧重实证规范描述的研究引向正当宪法规范建构的研究。
3.作者从时间和空间纬度上对权力和权力现象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首先,作者对从时间纬度上把握权力和权力现象显得非常娴熟而游刃有余,该书始终贯穿着对权力学说及实践的历史考察,为论证打下了厚实的根基。其次,作者又从对内和对外两个不同的视角从空间的纬度上对权力进行了分析。在权力对内方面,作者运用了平面与立体相结合的结构学方法对权力结构进行分析,提出了权力结构模式这一全新的概念。指出,权力的基本构建分为单一构建、职能分工构建、不完全分工构建、分权平衡构建四种类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权力在不同层级间分配的原则(绝对的纵向控制原则、自治原则、以及两者之间的折中原则),将权力结构分为宝塔式权力结构和网络式权力结构,论证了宪政与权力的网络式结构存在内在关联的思想,指出网络式权力结构模式是法治的权力结构模式。权力结构模式概念的提出,有助于形象的、立体的、全方位解释权力概念并极大地有助于读者理解。
在论述权力对外方面,作者主要分析了主权与治权的关系。值得关注的是,在这里,作者带领我们放宽视野,将主权放到了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研究,提出并论证了“主体际主权”这一全新的概念。指出主体际的主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内和对外。对内主权是公民共同体的主权,公务人员只是受命于公民共同体并为之服务的公仆。公民共同体的规范形态就是公民自己制定的宪法。所以,主体际的对内主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宪法。是宪法代表主权,而不是任何个人或人的组合体代表主权。对内主权的主体际性表现在:没有一个社会实体是主权的承载者,或不存在一个具体的主权者,主权只是组成这个政治共同体的所有的人的抽象,是他们的主体间关系的产物与行为规范:宪法。在这样的共同体中,每一个人都是主权者——每一个人都有权参加或实际上参加了作为主权表征的宪法的制定,并有权参与对它的修改。每一个人又都不是主权者——任何人都无权统治他人,任何人都不能高于宪法。因此,这个主权实际上是通过政治共同体的成员的主体际的关系来体现与实现的。
主体际的对外主权是指政治共同体作为人类社会一员的资格,是国际法律人格。作为国际法律人格的主体际的主权的对外方面,不再是单单强调主权者的权力,而是作为人类社会一员的权利,以及随之而来的义务。对外方面主权的主体际性表现在:第一,主权是相互的,或曰是互为主体的,不允许存在任何将他在的主权客体化的主权。这不仅在同质的主体间是这样(主要是指国家间、不同的国际组织间),在不同质的主体之间也是如此。例如,在超国家的主权(例如,享有主权的国家组织、联合国)与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上,也不允许将国家客体化。国家与超国家的主权享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主体际的关系,要相互尊重。第二,在当前以民族国家为主要主权者的时代,国家主权应当受到特别尊重,超国家主权的形成应当建立在互为主体的国家间的协议的基础之上。作者在分析当代主权的实际状态的基础上,认为在法治的世界上,绝对主权是一个极具误导性的概念。
这一理论对于维护国家独立、防止民族主义和霸权主义、建立国际法治秩序是非常重要的。
三、在对权力及权力现象深刻剖析的基础上,引导出分权、司法权独立及司法审查是法治社会构建的基石的结论
1.权力制约的政治之维——规范权力的前提和核心在于分权。权力制约根本上是一个有关权力安排的政治架构问题,政治问题不解决,单纯期望通过法律的力量来约束政府,其功效毕竟有限。作者认为,权力安排的核心在于合理的分权,分权是该书一以贯之的红线和核心内容。该书开篇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的解读中,即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分权的思想。在第四章“权力结构模式”中,作者梳理了制约权力的学说史,指出,作为限制权力伦理学努力的自然法理论、社会学努力的市民社会理论、和政治学努力的主权理论的形而上学性,以及这三种理论试图在权力之外找到一个权威来限制权力的最终归于无效或难以克服的缺陷。指出只有从权力内部对权力进行分解,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稳定的、相互制约的权力体制才能有效地控制权力。在第五章“权力的运行”中,通过对有关权力来源学说历史的梳理,作者发掘出较少被人论及的可以形象地说明权力归属制度的“权力所有制”的概念,指出并赞同在论及这个概念的哲人博丹及马克思的思想中,权力乃是公器的追求,国家权力理所当然属于公有的思想。同时,通过对权力滥用与权力腐败的分析,从实证的角度论证了构建合理的权力结构的必要性,指出权力合理性取决于权力主体产生于理性的程序、权力主体的认识合理、合理的施政目标、权力行为的正当性、确立法律对于权力的权威、权力行为的可责性与可诉性,从而逻辑推演出合理的分权的结论。在第六章“分权的实践”中,具体研究了古典的分权实践、中世纪分权实践的残余、启蒙运动与现代分权制度的确立、现代分权的突出制度建构、阶级分权与职能分工问题,从分权的实践看分权对于民主、共和与人的自由与解放的内在关联。在对分权实践考察的同时,本书的第七章还对分权的理论史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梳理,研究了古代的混合政体理论、洛克的立法与执行分立的理论、司法权的突起与司法政治控制能力的获得、康德的权力结构理论、黑格尔的双重分权理论、美国立法之初的制约平衡理论、对分权理论的批评、对批评分权理论的反批评、分权理论的现代阐释、分权与集权理论的比较、以及分权理论在中国的命运。在对人类历史分权的实践及理论作全面回顾与考察的基础上,最终提出分权是权力进化的结果,指出在法治与权力结构的关系上,法治社会中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应当分立并相互制约。
2.权力制约的法律技术之维——司法权独立与司法审查。规范权力的核心在于分权,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立与互相制约,而在三权之中,作者在对分权理论与实践考察的基础上,突出强调了司法权独立与司法审查对法治社会建立的关键意义。首先,关于司法独立对法治社会构建的意义,从开篇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解读中,作者就着重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司法独立的思想,指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等政治性权力不同,司法权属于社会权力,它应当完全独立于立法和行政,司法权的特殊性内在地包含了司法独立的要求和属性,司法独立才会有自由,同时描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各种控制司法权的企图的思想。此外,在文章的结尾部分,作者还考察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指出,在黑格尔的国家权力中,只有立法权和行政权两种,司法权存在于政治国家之外,属于市民社会的权力,它独立并且高于立法和行政权力。其次,作者运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式对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论述。在第五章“权力的运行”中论述权力的合理化时指出了权力行为的可责性与可诉性的意义,构建了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随后,作者即对分权实践,尤其是现代分权的突出制度构建——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考察。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的考察,作者强调了司法审查对法治社会的意义,认为在政府间与政府内部建立监督关系是维护民主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程序的基础性制度,没有这样一种制度,维护民主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程序只能沦为空谈。
研读这部著作,给本人留下的最为深刻的印象是,与通常所见的法理学、政治哲学著作在行文风格方面佶屈聱牙不同,语言通达流畅、概念清晰是该书的一大特色,达到了后记中所说的当初写作所追求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的人应当是读得懂的”目标。
总之,在当前这样一个整个社会包括学术界普遍浮躁的时代,《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是一部难得的严肃的极具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的力作。书中对西方有关权力制衡、司法独立及司法审查制度等思想进行的新的学术梳理,特别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著作中有关权力的解读对于在政治思想上彻底否定及清除“以阶级斗争为纲”极左思想、纠正过去在权力问题上“资社对立”的思维模式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为借鉴、批评西方相关学术资源,发展我国的相关学术研究拓宽了思路。同时为建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权力关系提供理论支撑,对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具有重要的实践参考价值。
最后,还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该书自出版以来,受到读者广泛的好评,出版不久即已名列法律出版社百本最受读者欢迎的图书之列。通览全书,细心的读者也许会发现,本书理论上规范性分析的内容多,而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分析及构建的内容少,似乎不太符合作者治学中所一贯奉行的关心当下中国问题、探求中国问题之解决方案的强烈现实主义关怀的学术理路。经了解,才得知本书的出版原来颇费周折,作者忍痛同意砍去全书的一部分内容,其中包括中国法治社会的权力配置的理论、提出并论证了当代中国的问题仍然是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提出了中国的问题只有通过分权才能解决的观点、论证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建立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等有关内容。我们盼望能一睹著作的全貌。

本文发表在《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青少年犯罪统计分析及预防对策

刘有道


近几年来,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青少年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当前严峻的社会问题之一。笔者对我院
2005至2008年6月提起公诉的青少年犯罪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统计,分析其特点,提出预防对策,以期引起社会关注。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比例居高不下。据统计,我院2005年提起公诉259件389人,其中青少年犯罪案件145件169人,占案件总数和人头总数55%、40.5%;2006年提起公诉254件378人,其中青少年犯罪案件168件199人,占案件总数45.7%、43%。2007年提起公诉397件757人,其中青少年犯罪案件189件223人,占案件总数的47%、43%。2008年元至6月,提起公诉案件169件265人,其中青少年犯罪38件84人,分别占案件总数人头总数的30%、4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青少年犯罪比例呈逐年增加趋势,且长期维持在高位,成为犯罪人群结构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二是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据统计,80年代,全国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2005年仙桃市14至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25周岁以下)人数的38%,2006年为41%,2007年增至46.3%,如2008年我院办理的程某、管某、杨某等涉嫌抢劫案件,七名犯罪嫌疑人均为14-15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是犯罪性质多为暴力犯罪。青少年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使用暴力或带明显暴力倾向的案件。我市涉嫌暴力犯罪的青少年犯罪案件2005年有53起75人、2006年有59起80人,2007年有71件89人,2008年元月至5月提起公诉的38起案件中有30件76人为暴力犯罪案件,其中抢劫16件,故意伤害8件,寻衅滋事6件。他们犯罪时不计后果,动辄暴力伤人,如2007年7月,犯罪嫌疑人肖某、陈某为抢劫钱物,手持匕首、砖头在学生下晚自习必经之路实施抢劫,致多名学生受伤。
四是犯罪方式呈团伙化趋势。青少年犯罪时为了给自己壮胆,或提高犯罪的成功率,常常纠集同学、朋友等一起共同作案。2005年至2007年,我市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团伙犯罪案件占60%以上,人数少则二、三人,多则七、八人。特别是涉嫌抢劫罪名的案件,95%以上为团伙作案,单独作案为特例,如我院2008年提起公诉的16件抢劫案件中有15件为团伙作案,单独作案仅有一起。
五是在校学生犯罪案件增加。近年来,由于受到“读书无用论”及不良影视剧等的影响,一些学校,特别是一些“差生”相对集中的学校,在校学生犯罪时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据统计,我市提起公诉的在校学生犯罪案件2005年在3件,2006年5件,2007年8件,2008年1-6月提起公诉的38起案件中就有8起为在校学生所为或有在校学生参与。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主要原因 
我们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当前引发青少年犯罪的因素非常复杂,从内因来说,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个性压抑、逆反心理、闭锁心理和群体心理等个体心理因素中的不良成分,是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因。从外因来说,家庭、学校、社会的不良影响不容忽视,青少年在受到外部不良刺激时,感情容易冲动,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我们认为青少年犯罪往往是外部不良因素的影响与青少年脆弱的内因结合的产物,外部因素的影响在青少年犯罪原因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我们通过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归纳,青少年犯罪可以由以下原因产生。
一是网瘾型。因特网的出现改变了世界,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一些青少年。网络的丰富信息、千奇百怪的言论、观点往往使青少年的人生观、价值观产生倾斜、扭曲。网络上的感官刺激、暴力容易使青少年形成网瘾,一旦陷入其中,往往不能自拔,形成不健康的人格或反社会人格,进而引起他们违法犯罪行为。据统计,近几年我院提起公诉的青少年犯罪案件50%以上与网瘾有关。有的为了筹钱上网而抢劫、偷窃;有的在网吧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有的利用网络呼朋引伴,策划犯罪等等不一而足。
二是义气型。“义气”本来是中国传统的价值观念,但是由于青少年缺乏判别能力,加之一些格调不高的武侠小说、影视作品的不当渲染,使他们对“义气”的认识出现偏差,一些的青少年成为讲“义气”的牺牲品。如我院2007年办理的李某、杨某盗窃案,李、杨二人同为在校学生,李某欲盗窃商店财物用于上网玩游戏,邀杨某同往,杨某害怕不想去,又怕李某怪他不讲义气,只得答应帮忙望风,结果被抓获。
三是模仿型。青少年正处于生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但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且敏感好奇,喜欢模仿,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因模仿走上犯罪道路。如青少年之中频发的“擂肥”抢劫案件就是模仿影视剧中的犯罪分子的行为,而且往往出现“你抢我,我抢别人”的示范效应。还有的青少年看到社会上黑恶势力分子“有地位、很威风”,因而心生羡慕而模仿产生犯罪。如我们2008年办理的朱某等8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一案,年仅19周岁的主犯朱某称其犯罪动机就是为了成为使人敬畏的“老大”。
四是冲动型。对于有些青少年初犯、偶犯来说,他们的犯罪完全是一时冲动引发的。如犯罪嫌疑人周某,系我市高中在校学生,2007年8月4日下午,周某某在座位上学习时,同桌王某用右手将周某拍了两下,周即用左拳将王某的右肩打了两拳,王某又朝周的胸部拍了两下,周某用左拳朝王的右腹部击了两拳。法医鉴定王某被击伤腹部,致脾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我院考虑到周某系冲动犯罪,且其家属积极赔偿王某医药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万元,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五是“孤儿型”。通过我们统计分析,大部分青少年犯罪与家庭教育缺失、关爱缺失有关。在父母离异或家庭失和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往往会因心灵上的创伤,或精神、物质方面得不到满足,出现孤僻、多疑等病态心理,导致形成攻击性、冷酷、粗暴、过分敏感和极端自私的性格,容易产生违法犯罪。如我院办理的李某抢劫一案,被告人李某父母离异,自己随父亲生活,父亲因重新组合家庭而将其拒之门外,只好自己一个人租住在外生活,孤独无助的被告人因缺少家庭温暖而和社会不良青年交往在一起,因伙同他人在学校附近实施抢劫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打击惩罚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点防线。
(一)构筑家庭教育防线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人生的第一课堂,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一是要用科学、健康的教育方法教育青少年。家长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当好孩子的启蒙老师。二是强化父母责任感。预防青少年犯罪要从家庭开始,从父母做起,只有这样才能使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构筑学校教育防线
学校是培养人才,教育青少年的重要地方,改进和加强学校教育工作,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举措。一是要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课程,让青少年从小就接受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懂得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增强他们辨别是非和抵制错误思想侵蚀的能力,在学生时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当他们走向社会以后,就能在家庭、集体、社会中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要改进教育体制上的弊端,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危险人群。应试教育模式使一些差生、落后生被“另眼相待”,甚至受到排斥、打击。他们的心灵受到创伤,时刻处于违法犯罪的十字路口,一旦有不良因素的影响,他们就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必须实现由原来纯粹的应试教育向综合的素质教育转变,使学校教育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上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构筑社会教育防线
负有社会教育责任的大众传播媒体要多作正面宣传和引导,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堵塞各种污染青少年的渠道。当前在有些青少年中存在对社会现实的曲解,新的“读书无用论”有所抬头,如“读书苦,读书累,不如参加黑社会,有吃有喝有地位”等顺口溜成为某些青少年口头的“时尚”歌谣。这些不正常现象表明,少数青少年的人生观和社会价值观已发生扭曲,必须通过社会教育加以矫正,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对电影、电视、文学书籍和网络等文化传媒进行“过滤”工作,防止暴力、色情等影响一些意志薄弱、缺乏辨别力的青少年,消除引诱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
(四)构筑司法预防防线
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司法实践,定期总结分析一个时间段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对倾向性的犯罪方式、手段以及犯罪种类向学校、家庭、社区等作出预警,延伸司法预警的职能作用,以便于相关职能机构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提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总体效率和效果。检察机关应当对法定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以引起重视,切实履行预防、教育青少年的职能,使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工作由“软任务”真正变成“硬指标”,实现众人“重视”向众人“落实”转变,将预防青少年犯罪提升到一个全新水平。
(五)构筑司法惩罚防线
司法惩罚是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了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近些年来,由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过分强调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偏向,青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不捕、不诉比例呈上升趋势,一些青少年犯罪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刑罚的惩罚教育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它一方面带来了再犯罪增加等不良后果,另一方面容易在青少年中形成“青少年犯罪可以不受惩罚”传导效应,不仅损害了刑法的权威,而且可能让青少 年产生误导。因此,对青少年犯罪要慎重处理,摒弃凡涉及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从轻的片面观点,树立“刑罚的威严不在于其严厉,而在于其不可避免”刑罚理念,通过刑罚惩罚这种特殊预防达到一般预防所不能达到的目的。(仙桃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