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崔家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2:42:45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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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崔家新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 法学01-1班 221008)
摘要:
证据开示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诉讼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被许多国家所采用。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但这却是对证据开示制度简单、粗糙的模仿,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改革中,应吸收这一制度优越的一面,逐步摸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 证据开示 吸收 借鉴






提 纲
一. 引言
通过引言介绍证据开示制度,引出所要论述的话题。
二. 建立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1) 证据开示的建立有利于防止证据突袭,提高诉讼效率和保证诉讼公正。
(2) 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减少法院的调查取证,而转变为享有释明权,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
(3) 目前我国庭前交换证据的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很多法院的庭前交换证据达不到证据开示的目的。
三.如何建立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1) 证据开示的范围
(2) 证据开示的主持
(3) 证据开示的具体操作
(4) 违反证据开示的后果
四.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所需要的制度保障。
(1)在法律上确立举证时限制度
(2)建立我国的证据制度
(3)加大对律师素质的培养
(4)继续深化民事审判制度改革,引进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五 . 结语
六.主要参考资料







引 言
证据开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又可称为证据展示,证据交换,指的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相互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它是作为诉讼中提前获知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的一种方法而应用和发展起来的。至于设立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8年united states v proctor and gomble.go 案中指出: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与使审理能够在光明之下进行,他必须排除借裁判演恶作剧的把戏。在可能的范围内基于开示的争点及事实展开争论,换言之,裁判不应是对立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开展智力竞赛的舞台,而应是追求真实和正当结果的场所。【1】由此可见美国确立的证据开示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这也是其他各国设立此制度的初衷。不过从根本上说,设立证据开示主要还是为了诉讼公正和效率。
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1938年美国《联邦诉讼规则》(trcp)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2】作为一种新的程序制度,它尽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审判,但是在设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许多问题,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 ,容易被钻空子,借开示之名,拖延诉讼,以至于反而影响了诉讼效率。因此,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多次通过修正案对《联邦诉讼规则》进行完善。同时,英国也在不断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和1984《郡法院规则》制定时,英国证据开示制度才发展完善。
经过不断发展完善的证据开示制度在诉讼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一)有效的防止了“证据突袭”。所谓“证据突袭”就是一方当事人玩证据游戏,在庭审中神不知鬼不觉的便出示一些证据,使对方当事人一时无法应付,从而陷入不利境地,而对方借此优势往往能够赢的官司。由此可见 ,证据突袭严重影响着案件的公正审理,因为他好象是对方代理律师辩论技巧的展现,而非案件真实情况的反映,显然有失公正。而证据开示则要求双方当事人于庭审之前互相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能够使双方都作到心里有数,从而在庭审中能够有针对性的展开辩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
(二)显著提高诉讼效率。法庭审理不仅需要保证诉讼公正而且也要保证诉讼效率的提高。证据开示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证据突袭”其本身就能够避免诉讼拖延,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另外证据开示制度使当事人在庭前展示证据,这样就可以剔除双方都认可的证据,因此在庭审中仅对有争议的证据展开质证,这样也有利于法官尽早的把握双方都认可的事实,节省了法庭调查的时间,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三)有利于促进庭前和解。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和解无疑是最好的结案方式,他既可以节省诉讼资源,有可以缓和双方当事人的敌对情绪。经过庭前的的证据交换,当事人之间的优劣势已摆明,对诉讼结果也很容易预料到,因此也就很容易达成和解。
(四)有利于防止在审判中随时提出证据,拖延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往往与举证时效制度相配合应用。也就是说,证据开示能够利用举证时效制度督促双方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能够尽可能交换所有证据,否则超过举证时效,法庭就不组织质证。这样就能够有效避免因新证据在庭审中随时提出而导致的延期审理,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深受“证据突袭”现象的困扰,因此一些法院,例如1999年广东省高院就在全国率先制订了《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明确规定了庭前交换证据的形式和程序,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中的第37条至40条中详细规定了证据交换的时间、方式、范围、次数等内容。但是实践证明我国目前施行的所谓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可以说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证据交换制度只是对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开示制度的最粗糙的模仿。因此,本文就将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作一些探讨,以推动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
一. 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民事审判改革,改革的目的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改良我国目前所施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引入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增强庭审的对抗性方面,在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方面有着极大的优越性,我国的民事诉讼改革就是要吸收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从而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兼容的诉讼模式。而在当事人主义下的证据开示制度正是我们所要借鉴的先进的诉讼制度,而且在我国施行这一制度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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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 市长刘国信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活动,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企业(包括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集、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征信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工作。
第五条征信机构采集、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业务)范围、税务登记证号、税务登记验证和换证情况、纳税人性质、税务管理状态、进出口经营资格、海关注册编码、组织机构代码、年检情况。
(二)企业经营状况:主要产品(业务)、年纳税总额、年纳税入库总额。
(三)企业资信情况:资质认证、资格认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海关分类管理级别、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重合同守信用情况。
(四)企业荣誉记录:重大奖励,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资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荣誉记录。
(五)企业不良记录:因偷逃骗抗税、制假售假、恶意逃废债务、诈骗、走私、逃骗套汇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企业同意采集、披露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六条工商、税务、审计、质监、安监、建设、体改、金融、海关、公安、仲裁、司法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格式,通过网络及时向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企业可以自愿向征信机构提供本企业的信用信息。
信息提供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征信机构可以对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但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企业认为征信机构采集的本企业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征信机构应当及时将企业的更正要求转交信息提供单位处理。信息提供单位经核实相关信用信息,对确需更正的,及时予以更正;不予更正的,向企业书面说明理由。
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向征信机构反馈企业更正要求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及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并根据采集的信息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条征信机构通过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的企业信息查询系统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载体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查询上述载体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可以长期保存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
企业已改正其重大违法行为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征信机构应当及时采集有关信息并披露改正情况。
第十二条因提供虚假信用信息和擅自更改信用信息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信息提供者和信息更改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
一、任命陈敏章为卫生部部长。
免去崔月犁的卫生部部长职务。
二、任命王芳为公安部部长。
免去阮崇武的公安部部长职务。
三、任命李铁映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
免去赵紫阳兼任的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四、任命曾宪林为轻工业部部长。
免去杨波的轻工业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7年4月11日